安徽:医疗机构人员受贿将被严惩

发布日期:2018-01-18 信息来源: 健康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报讯 (记者陈旭)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出台《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解聘并吊销执业证书。同时,在被调查处理期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调动。

       据了解,《办法》将“商业贿赂”定义为: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对索要、收受患者红包等礼金,非正常转诊病人收取介绍费等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其他行为,参照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处理。

       《办法》对商业贿赂行为分为对单位、科室和个人的处理。医疗机构或科室、治疗组发生商业贿赂,收取贿赂设置小金库,私分回扣、提成等,将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以及问责约谈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措施。个人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将采取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停止处方权、推迟职称评审时间、给予低聘缓聘、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措施。《办法》明确,行贿的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违规采购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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