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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浙江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项目(2017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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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6〕157号)文件规定,浙江省临床检验中心对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检验室间质评和质量控制,现将《浙江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项目(2017版)》予以公布。 附件: 2018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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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浙江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项目(2017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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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6〕157号)文件规定,浙江省临床检验中心对全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检验室间质评和质量控制,现将《浙江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项目(2017版)》予以公布。 附件: 2018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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